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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陳瑞仁檢察官第二封信
給陳瑞仁檢察官第二封信



定分止爭而興功懼暴
──簡摘
“定分止爭”而“興功懼暴”

"法律政令者,吏民規矩繩墨也"  《管子》給“法”下過許多定義,如說:“尺寸也,繩墨也,規矩也,衡石也,鬥斛也,角量也,謂之法”;“法者,天下之儀也。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,百姓所懸命也”;“法者,天下之程式也,萬事之儀錶也”。總的意思是,“法”乃衡量人們言行是非、功過、曲直的客觀標準和人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。



法律的作用

第一個作用就是“定分止爭”,慎子形象地舉例說,“一兔走街,百人追之,分未定也;積兔滿市,過而不顧,非不欲兔,分定不可爭也”(《意林》卷二引《慎子》佚文) 。商鞅也認為,“一兔走,百人逐之,非以兔可分以為百也,由名分之未定也。夫賣兔者滿市,而盜不敢取,由名分已定也。故名分未定,堯、舜、禹、湯且皆如騖焉而逐之;名分已定,貪盜不取。……名分定,則大詐貞信,民皆願愨,而自治也。姑夫名分定,勢治之道也;名分不定,勢亂之道也”(《商君書‧定分》)
第二個作用是“興功懼暴”,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,望而生畏。興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富國強兵,取得戰爭的勝利。

“好利惡害”的人性論 :法家認為人都有“好利惡害”或者“就利避害”的本性。像管子就說過,商人日夜兼程,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,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他。打漁的人不怕危險,逆流而航行,百里之遠也不在意,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。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,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:“人生有好惡,故民可治也。”
法律的作用在於定分止爭、興功懼暴。其重大意義就在於減少矛盾和化解矛盾,維護和實現社會的和諧。



《禮記‧禮運》“故百姓則君以自治也, 養 君以自安也,事君以自顯也,故禮達而分定” 管仲說:“律者,所以定分止爭也。” 法的作用之一就是“興功懼暴”,即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,望而生畏,試想,涉此類犯罪的都是為了謀取不法的巨大經濟利益,如果我們發現查處一起,並使它傾家蕩產,再無翻身之力,誰還敢去越雷池一步泥?



法”“術”“勢”結合的治國方略

商鞅、慎到、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、重勢、重術,各有特點。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,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。法是指健全法制,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,要獨掌軍政大權,術是指的駕禦群臣、掌握政權、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。(法守 勢變 術汝 善哉!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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