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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請加計戶籍積分20%以利員警請調返鄉服務
建請加計戶籍積分20%以利員警請調返鄉服務
國會提案
案由:本院委員陳福海等  22 人,鑑於警政署訂頒之「巡佐及員警等一同陞遷序列職務人員年度定期請調作業規定」有關員警請調係以其資績分為主要考量,但對於原籍金馬離島或原住民之員警請調返鄉服務,則無特殊考量,建請行政院能檢討改進,增列金馬離島及原住民員警申請返回原籍地服務,加計戶籍積分20%,讓有心返鄉服務之員警能家庭與工作兼顧。是否有當?敬請公決。
說明:
一、警政署對於所屬員警佐之請調,訂有「巡佐及員警等一同陞遷序列職務人員年度定期請調作業規定」,除有特殊困難之因素外,概以員警佐之資績分為檢討派補之依據,堪稱公平適法。
二、該作業規定於台灣本島地區施行,如原籍地請調不成,尚可就鄰近縣市分派,員警無論於心理上或實際上,均能接受,問題不大。惟金馬地區之請調,因限於離島特性,即無此便利,而金馬地區警察除編制偏低,又需與其他地區員警共同競逐資績比序,致原籍金馬之員警請調返鄉服務者眾,能遂心願者稀。
三、查員警職務與工作內容,屬地性質甚高,尤以刑責區或警勤區為然。相關工作如能以原籍地之員警派任,除可就地利之便外,亦可發揮強大的人和之利,讓刑責區與警勤區的員警工作,更能貼近轄區民眾、棉密結合任務,確保地區治安。
四、請行政院督促內政部警政署限期修訂「巡佐及員警等一同陞遷序列職務人員年度定期請調作業規定」,針對原籍金馬離島及弱勢的原住民員警,增列於申請返回原籍地服務時,可加計戶籍積分20%,讓金馬及原住民員警可優先返鄉服務,讓有心返鄉服務之員警能家庭與工作兼顧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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